规则与罚款所依据的官方文件——国家法律数据库 (lex.uz) 及官方来源。
1994年9月22日,第2015-XII号。环境违法罚款:第64、72、79、81、82、84、90、91、91-1条。现行版本见 lex.uz。
第91-1条:个人 10–20 BCU(再犯 20–30),填埋类废物 50–100 BCU;第91条:7–10 BCU。
示范参观规则:禁止事项(第29条)、生火地点(第30条)、参观者义务(第31条)、费用——每日 BCU 的 5%。
自然保护区、国家公园、自然遗迹的管理制度;禁止进入核心保护区。
禁止在自然保护和休闲用地存放废物;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。
公民保护自然的义务、损害赔偿原则;2026年5月4日 ZRU-1143 号法律对法人引入财务制裁。
红皮书植物赔偿:每株 2.5–10 BCU;动物最高 3 000 BCU(如雪豹)。
分类收集、分拣与回收;废物管理与循环经济发展署。
所有罚款以 BCU 倍数计;此前为 412 000 苏姆(2025年8月1日起)。